关于印发《贵州工商职业学院章程(修订稿)》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同意贵州工商职业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黔教函〔2023〕25号)文件要求,省教育厅现已核准《贵州工商职业学院章程(修订稿)》有关内容。
按照要求,现将《贵州工商职业学院章程(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广大师生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工商职业学院章程(修订稿)》
贵州工商职业学院
2023年4月24日
贵州工商职业学院章程
(修订稿)
序 言
贵州工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成立于2012年2月,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经过十年办学,已发展成为贵州省内一所办学实力雄厚、育人成效显著、办学声誉较好的特色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现代职教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贵州工商职业学院,简称“贵工商”,英文全称Gui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英文缩写为“GVCIC”;学校注册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学校校址为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双桥路105号,学校网址:https://www.gzgsc.edu.cn/。
第三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教育厅,并在贵州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520000599371667L。学校机构性质为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学校是由云南爱因森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举办,开办资金为6424万元。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教育,具体包括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职业培训等。目前学校办学规模为18000人,根据社会发展和办学条件,经上级部门核准后适时调整。
第六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校的有机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运用教育战略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持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七条 学校立足贵州、面向西南、辐射全国。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职业教育的办学定位,实施“依法治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和产业助校”的发展战略,秉承“以父母之心育人、帮助学生成就梦想”的办学宗旨,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贡献者为本”的核心价值观,把学校建设成致力于培养工商财经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校专业设置坚持“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突出特色、渗透融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对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的支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精准对接产业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着力打造 “数字财经”“大数据”“护理”“建筑工程”“艺术设计”五大专业群,促进25个专业建群发展,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九条 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务工作机构、业务管理职能机构、教学教辅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条 学校校训为:自强、卓越、报国。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一节 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学校各项办学活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在申请举办学校过程中,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
(二)委派代表参加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管理,通过理事会行使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三)委派代表参加学校监事会,对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校办学活动及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推荐理事长候选人、校长候选人;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法人资产,查阅学校有关记录、档案,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六)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方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预决算等事项有建议权;
(七)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发展条件;
(二)遵守学校章程,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
(四)维护法律赋予学校的各项权益,支持与帮助学校发展;
(五)学校举办者变更,应由举办者提出,并签订变更协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举办者变更不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变更,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举办者变更。可以根据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三)自主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评估,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及社会人士的监督和评议,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三)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教育经费,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六)依法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机制和工作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办学活动的相关信息;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原则,积极和地方政府及部门、产业园区、行业企业合作,建立集教学、科研、培训等职能的办学组织(校区、企业学院、产业学院等),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政校行企合作办学组织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和合作协议所授予的职权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工作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提高师资水平、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目的,鼓励师生开展应用研究及产学合作活动,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校本教学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贵州工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贵阳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十条 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书记由中共贵州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选派或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校党委书记全面主持校党委工作,协调校党委与理事长、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理事长、校长开展工作。校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校党委其他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符合条件的理事会和行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领导班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 由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 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组织、宣传、统战、纪律检查、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等部门,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思想工作专门力量。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学校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选配行政班子时,充分考虑党组织的成员构成,优先选配有党务经验的同志。校党委下设机构可以与职责相近的行政机构等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由校党委主管。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二)修改学校章程,审批学校层面的规章制度;
(三)选任或罢免法定代表人;
(四)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
(五)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学校财务负责人及学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六)审议和批准学校的年度预、决算,对学校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审批学校的内部机构设置;
(八)审批教职工的编制职数及薪酬标准;
(九)决策学校重大问题、重大项目支出(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规定执行);
(十)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十一)审议和批准学校举办者变更;
(十二)讨论决定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由学校的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一般不少于五人。理事名单报主管部门备案。理事会成员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即自动离任。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理事辞职或者离任,其理事资格自动终止。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推选,党组织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委派。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候选人由举办者推荐,由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因故出现缺额、无法履行理事职责超过三个月或者不再具备理事任职资格时,应按原产生方式另行补任选。在任期中补任的理事,均以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限。
第三十一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定理事会议题,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其他理事代行职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由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理事长提议或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的理事(含委托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可以在理事会召开五日前提出议案,并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将该提案提交理事会审议。监事会可以在理事会召开五日前提出议案,理事会应当予以审议。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度,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审议和批准学校举办者变更;
(二)选任或罢免法定代表人;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四)修改学校章程;
(五)审议和批准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六)审议和批准学校的年度预、决算;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宜。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经由全体参会理事签字后生效,同一决议文件可根据需要签署多个副本,各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理事会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由理事会指定的学校专门部门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或者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或罢免由理事长提议,经理事会审议后决定选任或罢免。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理事长或校长离任的,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同时终止。法定代表人按本章程规定重新选任。
第二节 党委会
第三十八条 党委会的主要职权: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推动中共贵州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中共贵阳市教育工作委员会、贵阳市教育局工作要求落地见效,坚决执行学校党员大会决议和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决定学校关于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主要包含但不限于: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加强对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重要工作的领导;审定学校党建工作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未列入学校党建年度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从学校党建经费中支出,且单项在叁万元以上(含叁万元)人民币的大额度支出;
(三)参与讨论研究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安全稳定、人才培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做出决定。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校委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
(四)参与讨论研究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研究讨论党务干部选拔任用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学校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工作机构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事项;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事项;
(六)研究学校校园文化、精神文明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起草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等;
(八)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九)选举学校党委副书记和其他委员,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需要由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节 校长及校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理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聘任。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任期四年,期满即离任,可连聘连任。校长人选由举办者推荐,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人,成为校领导班子成员,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 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十二条 校长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含)学历,具有副高级以上(含)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十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任职时年龄最高不超过七十岁。
第四十三条 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事会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办学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长职责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辞职,经理事会同意的;
(六)理事提议免职,并经理事会同意的;
(七)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校长不能履职时,由理事会指定副校长暂时代为履行职务,直到理事会聘任下一任校长。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主持校委会,讨论决策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事务。
第四十五条 校委会遵循下列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校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校务委员会一般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监事会主席出席会议,邀请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有关方面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可列席会议;
(三)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正式确定为校务委员会会议议题;
(四)会议根据参会人员过半数的意见做出会议决议;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报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可提请校委会复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三名或以上监事组成,包括学校基层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举办者代表。监事的增减按照本章程之规定进行;监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即自动离任。监事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辞职或离任的,监事资格自动终止。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举办者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成员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监事任期届满前,因故出现缺额、无法履行监事职责超过三个月或不具备监事任职资格的,应按原产生方式另行补任。在任期中补任的监事,均以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限。
学校现任理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学校为监事会运行提供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的保障, 监事会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理(董)事会、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监督、检查、评价学校的管理决策、教育教学、财务收支、组织人事等办学行为;
(三)对理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的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出席校委会及学校行政机构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向理事会提出议案并要求审议;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就有关问题听取学校校长的报告;
(四)向学校调查、了解办学情况;
(五)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六)列席理事会,出席校委会及学校行政机构会议并发表意见建议;
(七)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临时不能履行职务的,可授权其他监事代行职权。
第四十九条 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享有在监事会会议上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享有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的权利;
(三)享有向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享有调阅学校档案、文件或约见学校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五)应邀参加学校的重要活动。
监事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和遵守学校章程;
(二)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三)不得开展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四)按规定不得泄露学校涉密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根据需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需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经由全体监事签字后生效,同一决议文件可根据需要签署多个副本,各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监事会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由监事会负责保管。
第五节 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贵州工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并由同级党委会通过,报上级党委和纪委批准,任期届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换届,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学校纪委接受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导,按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检查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中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履行党内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章 教学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科研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对学校教学科研重大事务发挥审议、咨询作用,坚持学术开放与兼容并蓄的思想,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前沿性和代表性,为校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行业专家、教授、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二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不徇私情,治学严谨并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
(二)具有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熟悉各专业的学术动态,了解全校学术状况,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完成学术委员会要求的有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审议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及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并提出咨询和评议性建议;
(二)审议精品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方案,承担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
(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四)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鉴定校级科研成果,承担成果评奖工作;
(五)评审推荐各级学术专家、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六)审议或决定学术类重要校级制度,审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七)调查学术纠纷,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八)提出学术活动规划和建议,组织、协调、推动全校学术活动的开展;
(九)指导学校的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和国内外学术团体、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
第五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节 教学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由15-2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师代表和职务委员组成。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职务委员由党委办公室、教务处、教学质量保障中心、发展规划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五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咨询,教学委员会是负责对学院高等教育的教学重大问题进行学术和政策研究,提出指导、咨询和审议意见,并参与教学管理的决策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职能部门制定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重大教学建设措施、教学管理体制建设;
(二)审定专业建设规划,提出专业设置和调整意见;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提出指导性意见,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定课程建设规划,指导精品课程建设,审查课程评审结果;
(四)审定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教改立项、结项验收及教学成果奖等;
(五)审定教学评估工作方案,指导教学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和分析;
(六)审定实践教学基地及实验室建设规划,指导实践教学;
(七)其他需要由教学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节 教材建设委员会
第六十条 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教材建设,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设立贵州工商职业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扎实推进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由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师代表和职务委员组成。职务委员由党委办公室、教务处、教学质量保障中心、发展规划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教材建设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六十二条 教材建设委员的主要职权: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统筹、监督和评估全校教材的建设和选用工作;
(二)研究论证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推动高水平教材建设;
(三)研究指导各专业的教材建设、教材研究和教材评价工作;
(四)监督学校教材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审查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各类教材的建设和选用。
第六十三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拥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或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教材建设委员会委员应正确行使权力,客观、公正和公平地发表意见,并对教材建设委员会的会议内容,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六十四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教材建设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出席会议的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人数须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四节 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战略规划、预算与薪酬、教务、学务、研究发展、总务、文化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章 二级学院管理体制
第六十六条 学校内部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二级学院是组织和实施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学校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二级学院的设置。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依据《中国共产
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批准设立相应二级学院党组织,二级学院党组织按规定开展工作。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原则上应由二级学院院长兼任。
第六十八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院系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本院发展定位、办学特色、优势和基础,制定本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
(四)开展学生教育与管理;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六)负责内设岗位的评聘、使用与考核;
(七)使用和管理学校核拨的经费与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院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二级学院院长履行职责;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规定开展工作,负责本院党员干部、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
(三)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四)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有关党的建设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二级学院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七十一条 二级学院可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基层组织。二级学院学术组织是本院学术事务决策、咨询机构,依其议事规则负责审议本院专业建设、师资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等事项,并为本院的资源引进、建设规划、教师培养、业务评价、学术活动等提供咨询指导。
第七章 民主管理体制
第一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为保障教职工依法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完善学校治理制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代会在理事会、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十三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代会代表以学校各二级工会为单位(原则上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第七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一般为五年,期满换届,可以连选连任。期满前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代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部岗位调动的,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增补。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行使其职权,学校保障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和福利事项;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
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七十七条 校级学代会代表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二级学院团总支审查后召开本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代表会议,采取差额选举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
第七十八条 校级学代会是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经校党委、省学联批准后由学生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七十九条 学代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代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组织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成员;
(五)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六)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三节 群团组织与民主党派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团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体依照各自的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八章 教职工
第八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对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教职工,学校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等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
(五)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六)就在校工作期间遇到工作上、生活上和学校管理服务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可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客观真实反映问题,提出合理诉求,寻求帮助解决;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五条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二)恪尽职守,坚守廉洁自律,秉持公平诚信,认真完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任务;
(三)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评聘、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对学校或学校有关单位做出的其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教职工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引起申诉或争议事由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八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教职工的申诉,依照《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教职工申诉受理机关,负责处理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其职能由学校工会承担。
第九十条 其他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按照与学校所签订的协议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章 学生
第九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十二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接受心理健康、生活指导和职业辅导等服务;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根据规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帮助;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九)就在校就读期间遇到学习上、生活上和学校管理服务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可通过学校官方平台向学校真实反映问题,提出合理诉求,寻求帮助解决;
(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考试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
(二)遵章守纪,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信笃学,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学校及校内有关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休学、留级、复学、转学或退学;
(四)不颁发毕业证书或者其他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引起申诉或者争议事由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依照《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学生申诉受理机关,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其职能由学校学生处承担。
第九十七条 依据相关规定,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
第九十八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及相应处分。
第九十九条 学校健全全员就业工作机制,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就业工程。针对就业困难毕业生建立“一生一档”的就业指导和跟踪服务,采取五级就业包保帮扶机制,校党委、校委会班子、二级学院、党员干部、专业教师人人都是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员,确保学生得到一对一的就业技能提升指导、岗位推荐、就业咨询。
第十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一百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学校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其他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任教的教职工、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及校理事会理事等。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校友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校友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校友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质问、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
(四)参加校友会组织的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
校友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校友会章程,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二)执行校友会决议并努力开展工作;
(三)维护校友间的团结,促进校友交流与合作;
(四)应主动与校友会取得联系;
(五)倡导向校友基金捐赠和协助校友会筹集校友基金。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出资、学费收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政府补助、科研资助、服务收入、各类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举办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学校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的资产和财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学校设立统一的资产管理机构,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从立项、采购、验收、入账、使用到报废的全流程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设立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开展会计核算。学校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会计报告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学校财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事会监督,接受国家法定审计机构对学校财务的各项审计。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建立财政性资金专款专用制度,保证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用途。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量入为出的原则,通过全面预算管理,确保合理分配、使用、管理、评价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各级领导与部门按照学校财务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校务委员会汇报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及管理情况。财务信息依法公开。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与捐赠人所约定的管理方法和用途使用。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每个会计年度按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制度,理事长、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辞任前必须接受离任财务审计。
第十二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校标是以圆形设计,核心以学校自强楼作为形象。下方有五条横线犹如梯子,寓意广大学子努力学习通过攀登进入知识的海洋。五条横线犹如自强楼倒影,彰显滨湖校园的美景,寓意学校根据国家五年发展规划,每五年跃升一个发展台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校旗是中央印有学校校标以及蓝色规定字体的“贵州工商职业学院”中英文校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校徽是印有校标的徽章,采用校标规定的蓝白两色,由烤漆白色作为徽章的底托。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6月11日。
第十三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五)理事会决议解散;
(六)本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七)因学校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八)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清算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举办者所有,由举办者进行处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委会和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定后,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负责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修改章程的议案应由理事长提出或全体理事中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共同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委会和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后发布之日起施行。